部分低壓電器產品強制性認證所適用的六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新版標準)已于2009年6月1日起實施,自2009年6月1日起,上述標準對應產品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的規(guī)定,符合新版標準要求后方可生產、銷售和進口。為了保證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有效實施,依據《關于標準修訂時強制性產品認證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guī)定,國家認監(jiān)委日前發(fā)布公告,明確了對應的低壓電器強制性認證執(zhí)行新版標準的有關事宜。
公告指出,自6月22日起,相關指定認證機構應采用新版標準實施認證并出具新版標準認證證書。
對于已按舊版標準獲得強制性認證的產品,舊版標準認證證書持有人應于新版標準實施后、下一次跟蹤檢查之前,向指定認證機構提交轉換新版標準認證證書的申請,并接受實驗室依據對應標準差異項目實施的檢測,合格后換發(fā)新版標準認證證書。舊版標準認證證書轉換工作應于2010年6月1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轉換的認證證書,認證機構應予以暫停;2010年8月31日前仍未完成證書轉換工作的,認證機構應撤銷舊版標準認證證書。對于2009年6月1日前已經出廠、投放市場并且已不再生產的獲證產品,無需進行證書轉換。詳細內容可登陸國家認監(jiān)委網站公文公告欄查詢。